心肺血管病杂志

Journal of cardiovascular and pulmonary diseases

《心肺血管病杂志》研究伦理声明制度

一、人和动物权益

当报告以人为研究对象的试验时,应说明其遵循的程序是否符合负责人体试验的委员会(单位性、地区性或国家性的)所制定的伦理学标准,作者须提供该委员会的批准文件(文中应提供伦理委员会审批文号)及在文内声明是否获得受试对象或其亲属的知情同意。如无正式的伦理委员会,则应在文中描述该研究是否符合2013年修订的《赫尔辛基宣言》(https://www.wma.net/policies-post/wma-declaration-of-helsinki-ethical-principles-for-medical-research-involving-human-subjects/)。当报告以动物为研究对象的试验时,作者应按照我国《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指南(GB/T 35892-2018)》(https://openstd.samr.gov.cn/bzgk/gb/newGbInfo?hcno=9BA619057D5C13103622A10FF4BA5D14)要求,规范落实实验动物福利伦理。

论文涉及的研究未按规定获得伦理审批,或者超出伦理审批许可范围,或者违背研究伦理规范,应界定为违背研究伦理。违背研究伦理的表现形式包括:

(1)论文所涉及的研究未按规定获得相应的伦理审批,或不能提供相应的审批证明。

(2)论文所涉及的研究超出伦理审批许可的范围。

(3)论文所涉及的研究中存在不当伤害研究参与者,虐待有生命的实验对象,违背知情同意原则等违背研究伦理的问题。

(4)论文泄露了被试者或被调查者的隐私。

(5)论文未按规定对所涉及研究中的利益冲突予以说明。

二、知情同意

《赫尔辛基宣言》指出,对于潜在的试验参与者,通常必须告知试验目的,至少使其足够了解潜在的利益和风险、拒绝参与的权利或在任何时候撤回同意的权利、研究者的单位隶属关系和潜在的利益冲突,以及试验资金的来源。患者知情和自愿地决定是否参加临床研究、临床调查、临床试验。

三、作者署名和作者贡献

《心肺血管病杂志》发表文章的每位署名作者都承担责任,应当以有意义且可确定的方式对该项研究的设计、执行、分析及报告作出贡献,并同意对该研究的各个方面负责。

根据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Medical Journal Editors,ICMJE)2023年更新版《学术研究实施与报告和医学期刊编辑与发表的推荐规范》(https://www.icmje.org/recommendations/),署名作者应同时符合以下4条标准:

(1)对研究的思路或设计有重要贡献,或者为研究获取、分析或解释数据;

(2)起草研究论文或者对重要的知识内容进行关键性审查;

(3)对将要发表的版本进行最终定稿;

(4)同意对研究工作全面负责,确保与论文任何部分的准确性或诚信有关的质疑得到恰当的调查和解决。

所有满足以上4条标准者都应该被确定为作者。未满足全部4条标准者不署名。除了对自己完成的部分工作负责外,作者还须知道其他共同作者在研究工作中负责的具体部分。另外,作者应该相信其共同作者具备该研究工作的诚信。仅参与经费申请、数据收集、文字编辑、研究团队整体管理工作或行政支持、写作帮助、文字编辑和校对等其中一项并不能构成作者身份。